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国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1民初3905号之一
原告: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经济开发区泰山体育路**。
法定代表人:卞志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田,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国静,男,199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国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松青路**。
法定代表人:牟小涛。
原告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国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国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庭审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国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祁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