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重庆国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1民初3905-2号
申请人: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经济开发区泰山体育路**。
法定代表人:卞志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田,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国静,男,199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国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松青路**。
法定代表人:牟小涛。
申请人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国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重庆国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7114.67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国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114.6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祁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