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民初1073号
申请人: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云红北大街东侧(经济开发区泰山体育路**)。
法定代表人:崔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国静,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领街道南天社区笋岗西路**中成大厦**。
法定代表人:罗植春。
申请人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3042.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以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3042.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金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