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国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81执保826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经济开发区泰山体育路**。
法定代表人:卞志良,董事长。
被保全人:重庆国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松青路**。
法定代表人:牟小涛。
申请保全人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国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1481民初39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27114.6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重庆国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开户于交通银行xxxxxx支行账号为50********存款27114.67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月20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国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