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481民催1号
申请人: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云红北大街东侧。
申请人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8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30004220393162、票面金额30000元(出票日期2019年4月24日、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收款人江苏省体育装备中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宣告申请人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30004220393166、票面金额30000元(出票日期2019年6月26日、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收款人江苏省体育装备中心)的银行汇票无效;
三、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解秀娜
人民陪审员  董建鲁
人民陪审员  王 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岷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