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10172号
原告:深圳市前海盛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49023XW。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隆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隆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南国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新围社区沙河西路4811号深港花卉中心D-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08686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前海盛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南国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前海盛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前海盛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