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南国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金南国园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4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道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南国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新围社区沙河西路4811号深港花卉中心D-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08686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南国园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2195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南国园林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执行款项64183元(人民币,下同)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66379.61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划付65497.15元,其中包含迟延履行利息1314.15元;向国库划缴执行费882.46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21950号仲裁裁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江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