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恒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02财保114号
申请人:***,女,199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人:任春龙,男,199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申请人:潍坊恒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潍坊恒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扣押。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潍坊恒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17日。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 虹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田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