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前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雅安市前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802执1671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前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喜否。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前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作出的(2022)川1802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上述判决书确定是支付金额。
执行过程中,雅安市前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对**采取强制措施,并申请中止对**的执行。上述事实,本院依法记录在卷。经审查雅安市前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2022)川1802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力
审判员 郭丽艳
审判员 黄荣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凌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