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622执133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锐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1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9299252G。
法定代表人:伏宁,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胜县双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祥升大道1幢1-8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3094001764。
法定代表人:侯军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锐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武胜县双兴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45858元及违约金,已执行45858元及7489元违约金,共计53347元。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武胜县双兴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詹金波
审判员 王洪林
审判员 姚 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侯荣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