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18289号
原告:重庆锐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12-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9299252G。
法定代表人:蒋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艾,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露洁,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大学,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正街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002697C。
法定代表人:张宗益,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重庆锐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锐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锐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锐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咏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杜 园
书 记 员 李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