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锐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海来汇景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与重庆锐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辖终9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海来汇景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31595811A。
法定代表人:喻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锐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12-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9299252G。
法定代表人:伏宁,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海来汇景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锐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7民初14725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海来汇景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海来汇景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海来汇景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重庆市璧山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P3室内高清LED显示屏销售安装合同》约定“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方式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经查,重庆锐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12-14-3号。故重庆锐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向其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肖飒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