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苏肯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省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8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终字第4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肯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坤,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肯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6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江苏肯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肯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肯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24元,由上诉人江苏肯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汤*
审判员曹艳
代理审判员王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汪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