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肯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鼓执字第344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坤,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肯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肯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6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2941.00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将被执行人迁出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XXX号。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房屋租金及诉讼费等共计228万元整。被执行人现已给付申请人40万元,剩余款项188万元自2016年8月开始,每月28日前向申请人支付10万元,至2018年1月全部付清。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自愿用个人全部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6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管峰
执行员*先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