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7581号
原告: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F座810。
法定代表人:黄骄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宇,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云密城3号楼402、4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
原告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原告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岩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丹青
书 记 员 邓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