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

江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2民初3861号
原告:江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大道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4910042590。
负责人:江祥林,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08159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颖,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36001707210059。
被告:万国荣,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与被告万国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江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负担340元,退回原告江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340元。
审判长廖如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