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

江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民终2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大道80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0004910042590。
法定代表人:*祥林,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邓颖,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紫金城A座写字楼15-17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00074606545XM。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江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帅,男,199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上诉人江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宝帅、涂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江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江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13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预缴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上诉人江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