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赣04民终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润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城路121号恒盛科技园15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75679907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都昌县,
委托代理人***,九江市浔阳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江西润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浔阳区人民法院(2017)赣0403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江西润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护理费共计25000元(被上诉人***款项接受账号为九江银行卡号62×××97),本案纠纷一次性终结,被上诉人***不得再向上诉人江西润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任何仲裁或者诉讼主*;
二、上诉人江西润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为被上诉人***依法购买了工伤保险。被上诉人***享有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被上诉人***自行向社保机构主*,上诉人江西润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协助办理;
三、如果上诉人江西润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第一款约定的给付义务,被上诉人***则按浔阳区人民法院(2017)赣0403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乐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