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

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中兴世航国际能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30执62号
申请执行人: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滨河南路南侧、富强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069430965D。
法定代表人:耿利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丽,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兴世航国际能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69号8号楼2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096963193U。
法定代表人:卢庆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兴世航国际能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又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焦军梅
审判员 魏崇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