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530执52号
申请执行人: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河县滨河南路南侧、富强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7313922204。
法定代表人:耿利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河县和谐路北栅沈大线缆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069430965D。
法定代表人:冯自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与榆明电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采取四查两报的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又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焦军梅
审判员 魏崇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焦贵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