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922执恢5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石泉县万家宝水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玉,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浩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石泉县万家宝水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院生效的(2006)石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石泉县万家宝水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400379.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922执恢56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焦 军
执行员 金述林
执行员 姚佩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