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30民初398号之一
原告: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河县滨河南路南侧、富强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7313922204。
法定代表人:耿利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河县和谐路北侧沈大线缆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069430965D。
法定代表人:冯自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明电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秋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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