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30民初444号
原告:榆明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公园西街邢台医专**公寓楼****。
负责人:左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红燕,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丽,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晨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滨河南路南侧富强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7313922204。
法定代表人:耿利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住址新河县。
被告:潘社辉,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苓,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恒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漕桥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94155969Y。
法定代表人:刘玉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杰,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梓君,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哈瓦洛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大纸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2635573J。
法定代表人:牛世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牛长林,男,195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李宏斌,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榆明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潘社辉、常州恒威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哈瓦洛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牛长林、李宏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榆明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榆明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榆明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 判 长 陈 芳
审 判 员 贾秋丽
人民陪审员 贾连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吴春成
书 记 员 金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