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825执12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焦作市贝奥德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华豫溪谷18号楼1单元9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女,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女,1973年8月15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河南为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黄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焦作市贝奥德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825执12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并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具备履行条件的证据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闫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