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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某某与江苏侨钜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创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21民初2520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7日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丹辉,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侨钜精密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TB838H,住所地海安市***红旗村20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会,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创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47190931,住所地海安经济开发区长江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凤,江苏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存,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侨钜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创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向原告邮寄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