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侨钜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创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6168号
原告:江苏侨钜精密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TBW838H,住海安市李堡镇红旗村**。
法定代表人:李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创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747190931,住所地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海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刘鸣臻,男,汉族,1978年6月17日生,,住海安市
原告江苏侨钜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创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刘鸣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侨钜精密设备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江苏创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76202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认为,本案与本院(2020)苏0621民初5544号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第三人,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苏0621民初554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卢义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玉珠
书 记 员 吴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