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民初561号
原告:南通天安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新联居。
法定代表人:金振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雷,南通市永通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苏创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丽。
被告:江苏黑马森田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曲塘镇工业集中区(刘圩村)。
法定代表人:马磊。
被告:泰州市姜堰华源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民营经济产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传根。
原告南通天安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创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黑马森田机器人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华源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南通天安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天安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天安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南通天安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
审判员 范晓荣
审判员 张小全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