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庆华璧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天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民初6885号
原告:重庆庆华璧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福里村第四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45983516P。
法定代表人:王镜尧,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桂娴,公司员工,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重庆天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牌坊湾2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47425L。
法定代表人:蒋大富,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庆华璧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庆华璧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庆华璧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3770元,合计8860元,由原告重庆庆华璧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鼎松
书 记 员  张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