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天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碚区施家梁镇狮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9民初6755号
原告:重庆天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牌坊湾**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47425L。
法定代表人:蒋大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先平,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镇狮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狮子村周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09573433209F。
法定代表人:许萍。
原告重庆天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府建安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镇狮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狮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府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先平、王嘉林,被告狮子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许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9766.86元(包含欠付的工程款79278.02元和质保金30488.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6月参加由被告及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挂网招标)组织的北碚区***镇狮子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试点项目比选(招标公告通过北碚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经过开标、评标后,确定由原告中标。双方于2018年6月30日签订《北碚区***狮子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试点项目施工合同》。经过2个月施工,本项目于2018年8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后期项目结算由被告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聘请了专业的审计单位于2018年12月12日完成了本项目的审计工作,并出具了审计报告,确认本项目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609776.86元。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该在工程全部竣工且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造价的95%,剩余5%的工程款转作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的14日内由发包人无息退还给承包人。被告分两次已支付原告工程款50万元,截至目前还欠原告工程款109766.86元。因本建筑物后期由被告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自行拆除,故原告认为剩余未支付的工程款79278.02元及质保金30488.84元,合计109766.86元,被告都应该支付给原告。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狮子村委会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欠款109766.86元,被告对该金额无异议,同意支付,只是现在村里资金困难,无力支付,因为村干部每个月的补贴都没有发放了。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天府建安公司成立于1985年7月19日,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2018年6月30日,原告天府建安公司(乙方、承包方)与被告狮子村委会(甲方、发包方)签订《北碚区***镇狮子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试点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承接北碚区***镇狮子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试点项目,工程地点为北碚区***镇狮子村龙潭社,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进度、包文明施工等。该合同第七条合同价款约定:1、本工程合同中标总价为580321.59元。2、本合同总价以实施施工量结算为准。3、结算单价以清单计价结算,……4、工程结算量为结合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实际工程量进行计算。5、工程竣工后,结算由乙方编制,甲方负责审核,并经甲方审核确认。6、包干结算单价含完成本项工作所有的工作内容和缺陷修复,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等的费用。除清单所列项目外,其他与本工程项目内容有关的辅助工作,不再另行计价。合同第九条中间计量、付款方式与工程结算约定:1、中间计量、本工程付款方式为:1.1本工程无预付款;1.2本工程价款按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支付。1.3工程全部竣工且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决算,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0%;工程经相关部门决算审计合格后,支付至结算造价的95%,剩余5%的工程款转作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的14日内,由发包人无息返还给承包人。保修期间出现保修事件时,保修金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合同第十六条、工程质量保修约定:1、本工程的保修期为5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018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碚区***镇狮子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试点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就工程变更及增加工程项目结算原则等达成补充协议。
庭审中,原告举示了重庆金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出具的渝金咨(2018)第773号《北碚区***镇狮子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试点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载明:经被告委托,北碚区***镇狮子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试点项目结算送审金额为628128.72元,经审核后,审定金额为609766.86元,审减金额为18361.86元,审减率为2.92%。原告拟证明涉案项目结算金额为609766.86元。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
关于已付款。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截至目前,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50万元。
关于涉案项目的竣工验收情况。原告举示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显示涉案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为2018年9月1日。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该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涉案项目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609766.86元,现原告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被告应支付其工程欠款79278.02元(实际应为609766.86元×95%-已付款50万元=79278.52元),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主张的质保金。本院认为,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30488.34元(609766.86元×5%)应从涉案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2018年9月1日起计算五年,原告起诉时,质保期尚未到期,但鉴于原、被告双方均一致认可涉案项目目前已经遭拆除,则扣留质保金毫无实际意义,且被告对原告该项请求并无异议,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欠付的工程款79278.52元及质保金30488.34元,共计109766.8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镇狮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天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付的工程款79278.52元及质保金30488.34元,共计109766.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5.34元,减半收取1247.67元,由被告重庆市北碚区***镇狮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小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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