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1806号
原告:***,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克勤(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远刚(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神女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56209728T。
负责人:税萍。
第三人:重庆天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牌坊湾2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47425L。
法定代表人:赵晓洪。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第三人重庆天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徐家雪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家兵
书 记 员 毛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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