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天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3民初146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重庆天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牌坊湾2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蒋大富。

被告:遵义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凤凰南路32号7层。

法定代表人:邓洪碧。

原告***与被告重庆天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00元,减半收取28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世训

人民陪审员  吴延模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蔡小兰

书记员游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