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财保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凯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成街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15QWC9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天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牌坊湾2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47425L。
法定代表人:***。
重庆凯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重庆天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凯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天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8545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渝0109执保158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重庆天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现重庆凯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凯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凯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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