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异76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办事处白茶园街2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33986866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2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保全人:***,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2022)渝0117执保295号保全案件中对中宏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合川支行基本账户XXX账号的冻结措施。本院受理后,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亚萍
审判员 胡 兵
审判员 李奉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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