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41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申请人: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张宏奇。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2)渝0117执保297号执行裁定书。因双方达成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已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部分保全措施,现自愿申请解除其余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法作出了(2022)渝0117财保79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2)渝0117执保29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恒丰银行账号为8023200101********的存款37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22)渝0117执保29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50011537000********的存款375万元的冻结。
三、解除本院(2022)渝0117执保29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311505010********的存款37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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