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联强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财保6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申请人: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联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联强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7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2)渝0117执保297号执行裁定书。因双方和解,***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