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沈治海与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36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治海,男,汉族,1972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申请人: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治海与被申请人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沈治海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2)渝0117执保295号执行裁定书。因双方和解,沈治海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解除对被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法作出了(2022)渝0117民初34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渝0117执保29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16010101200********的存款2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