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2执3335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竣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中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652312212(1-1)。
法定代表人:方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瑞信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天门山东路2号01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1035648L。
法定代表:刁吉水,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芜湖永年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天门山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103517483。
法定代表人:丁书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竣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瑞信软件有限公司、芜湖永年针织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皖0202民初7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腾空芜湖市镜湖区天门山东路2号01幢办公楼,并支付房屋占用费769680元,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瑞信软件有限公司、芜湖永年针织有限公司分别直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
2、于2020年8月13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财产;
3、被执行人芜湖永年针织有限公司名下房屋被本院查封,因涉及案件较多,暂无法处置;
4、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
5、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与其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 震
执行员 张彬彬
执行员 钱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