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蓝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碧水蓝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132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北外环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朱明丽。
被执行人:碧水蓝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黑龙江路。
法定代表人:朱学智。
关于申请执行人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碧水蓝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2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碧水蓝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碧水蓝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红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