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蓝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根河市叁兴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碧水蓝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内0785执517号
根河市叁兴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碧水蓝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根河市叁兴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碧水蓝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9801.01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080880.39元,其中,案件款1068382.39元本院已于2022年1月17日将该款转付给根河市叁兴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费12498元已交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根河市叁兴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7民终2214号民事判决书、根河市人民法院(2021)内0785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做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