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蓝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碧水蓝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1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北外环路16号法定代表人:朱明丽。
被执行人:碧水蓝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黑龙江路。
法定代表人:朱学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碧水蓝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碧水蓝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红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