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蓝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聊城绿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38号
原告:聊城绿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光岳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东北角市政综合楼八楼。
法定代表人:付崇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波,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城经济开发区牡丹江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学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聊城绿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聊城绿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绿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绿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88元,保全申请费3620元,由聊城绿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阮 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霍海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