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蓝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菲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碧水蓝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6民初5096号
原告沈阳菲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耿飞、**,系辽宁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碧水蓝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缺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菲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碧水蓝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受理,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菲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元,减半收取1,30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