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1497号之一
原告:湖北鑫迈隆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四路3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Ⅱ区(6期)A-2栋13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鑫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杨市办事处刘杨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任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鑫迈隆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润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鑫迈隆电梯有限公司先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又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鑫迈隆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迈隆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北鑫迈隆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