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迈隆电梯有限公司

湖北鑫迈隆电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志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9005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迈隆电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市志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湖北鑫迈隆电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志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志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湖北鑫迈隆电梯有限公司设备款及安装费73500元并支付占用该笔款项的利息损失570元,同时向湖北鑫迈隆电梯有限公司出具180000增值税发票,承担案件受理费1740元。但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市志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鑫迈隆电梯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