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1497号
原告:湖北鑫迈隆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四路3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Ⅱ区(6期)A-2栋13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鑫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杨市办事处刘杨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任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鑫迈隆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鑫润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