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一终字第000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0年4月8日出生,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城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志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隆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新铁路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隆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兰新铁路新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乌中民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因被上诉人主动要求庭外协调,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海英
审判员阿也提古丽
代理审判员*倩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郝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