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永康绿化建设有限公司、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521民初618号
原告:宁夏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某,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盐城永康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
被告:高某,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宁夏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永康绿化建设有限公司、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宁夏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夏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民贤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马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