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3124民初36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姐夫,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安倍信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云南安倍信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1.00元,减半收取1570.5元,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