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民终8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南平闽龙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兴华二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卢世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云南北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口信合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口县北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兰金英,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然,云南泓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瑞发水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侠,女,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西峡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福建南平闽龙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口信合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瑞发水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2532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南平闽龙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三方当事人已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南平闽龙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南平闽龙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上诉人福建南平闽龙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正平
审判员 甘 峰
审判员 李云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琼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