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高跃锅炉安装有限公司

包头市新星彩板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与包头市高跃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205民初293号
原告:包头市新星彩板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包头市高跃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包头市新星彩板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彩板公司)与被告包头市高跃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跃锅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新星彩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高跃锅炉公司将3个集装箱房退回并偿还尚欠租金308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高跃锅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关于供人居住使用的集装箱租赁合同,被告高跃锅炉公司共租赁集装箱3个,自2016年4月7日起算至无期限,最短期不少于120天,每箱每日按6元计算,被告高跃锅炉公司按每个集装箱5000元的标准已给付押金,双方又约定:“如乙方超过所付押金总额时,乙方应主动与甲方续签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所租物件并终止合同。”现被告高跃锅炉公司已超过所付押金,原告新星彩板公司多次与被告高跃锅炉公司协商无果,故原告新星彩板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询问原告新星彩板公司得知,本案的租赁合同签订于原告新星彩板公司住所地(即包头市青山区),合同履行地在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而原告新星彩板公司与被告高跃锅炉公司(住所地位于包头市昆区)签订《租赁合同》时,在合同条款的第12条打印有“如协商不成可直接向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字样,经释明原告新星彩板公司同意将本案移送至被告高跃锅炉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且本院不属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因此,在本案中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85.69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治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乌日娜
附:本裁定所依照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履行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